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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补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11:15 黑龙江日报

  据新华社电元旦期间,不少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对劳动者加班之后的补偿方式须依法确定,“补休”还是“补钱”不得随意。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等节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以元旦假期为例,1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2日、3日这两个休息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如果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补休”或者“补钱”;劳动者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用人单位必须“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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