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休"还是"补钱"不得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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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1月04日11:34 海峡都市报
N据新华社电
针对元旦期间不少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工作引发的加班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发出警示:对劳动者加班之后的补偿方式须依法确定,“补休”还是“补钱”不得随意。劳动者如果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应优先选择“补休”;劳动者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用人单位必须“补钱”,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方式抵充。
专家指出,有的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作区别安排,而一律“事后调休抵充”,例如在春节前三天的法定节假日里,也采用“事后调休”替代支付加班费,这属于“柔性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