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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赔偿让环保责任险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12:15 《小康》杂志

  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而实际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绝大部分损失由受害者、国家、社会来承担。

  ★采写/《小康》见习记者 陶勇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6年11月底,国务院刚刚宣布了对吉林石化“11·13”爆炸事故的处理决定,辽宁抚顺又发生液化气泄漏。接二连三的环境污染事故,使国家、企业和公民不堪承受灾难之痛。那么,谁能为这些巨额损失买单?

  无望的索赔

  2006年11月24日,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给予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段文德行政记过、吉林省环保局局长王立英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吴扬行政警告处分。

  在一般人看来,随着国务院处罚决定的宣布,“11·13”事故似乎尘埃落定了。然而,哈尔滨市“奇乐鱼村”老板徐兴文却依然高兴不起来。作为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受害者,他长达一年的索赔之路还没走到尽头。

  “三花”、“五罗”、“十八子”等是松花江天然野生鱼类的知名品牌,主营这些品牌的徐氏餐馆就坐落在松花江北岸一年一度的冰雕展区“银样世界”旁,附近还有一个虎园。过去,人们冬观冰灯、夏看老虎,来来往往络绎不绝,这一带十多家鱼餐馆生意兴隆,宾客盈门;但“11·13”之后,原本十分红火的生意便跌入低谷。徐家过去每天营业额上万元,现在每天上千元都很难。因为在人们意识中,松花江的毒还没退掉。现在餐馆虽然卖镜泊湖的鱼,可顾客大多不相信,所以,附近的鱼餐馆已经关闭了4、5家,剩下的也只有惨淡经营了。

  徐兴文无奈地告诉《小康》:“大家叫苦不迭,损失无法估量,索赔一年没有结果。”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物所律师刘洪朴代理了“徐兴文们”的诉讼案,迄今为止,已经有约20位受害者(还将增加20位)委托他分别向黑龙江高院与吉林高院提起诉讼(有的诉讼标的上千万),但“两高”均未立案。

  北京市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凤滨也曾代理哈尔滨十几个饭店与一些洗浴中心和洗车行的索赔诉讼,同样无果而终。

  “环强险”胎动

  似乎与国务院处理“11·13”事故责任人同声相应,11月21日,国家环保总局披露,将与中国保监会联手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现在是和保监会联合在推这个事。我们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现,现在经常出了事企业赔不起或者不愿赔,而由国家买单不合理。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我们才考虑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助理巡视员别涛向《小康》记者介绍道。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主要起源于工业化国家,随后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建立。迄今为止,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阶段,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对于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别涛提出十点建议:保险方式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强制保险的对象限于“危险物质”的经营者、排放者,自愿保险则不受限制;保险事故以突发性污染损害为主,兼顾渐进性污染损害;保险责任的范围以排污者依法向受害者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额为限;保险费率应与排污单位的环境风险、污染记录和以往的实际赔付数额挂钩;索赔时效应根据突发性损害和累计性损害有所区别;国家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组织试点,共同推进。

  尽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保险方式上建议“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但明眼人一看就知,既然该保险制度“起源”于松花江污染案,那么,实际上它就是冲“危险物质”的经营者、排放者来的,因此,“强制”显然也是其当然的内容。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解释说,“对于环境污染可能的事故主体推行强制保险是构建

和谐社会的具体表现,在未来监管当中,对无理拒赔强制保险的险种的情况,建议要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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