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之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14:29 新民周刊

  邱兴华没有等到这一天。他或许是中国最后一个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就被押上刑场的死刑犯。

  撰稿/汪伟(记者)

  年终岁末,离人思归,有一些人却不会归来了——这其中有邱兴华在7月残杀的11条人命,也包括杀人者自己。

  12月28日上午,陕西高院刑庭开庭宣布维持一审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邱兴华当日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杀人者死”,相信古法的人,大抵可以从这条判决中得到安慰。用时下流行的术语说,邱兴华案经司法介入,终于达致“实体正义”。被害者的亲友听到这个消息,也许会松一口气,到亲人的坟头祭奠无辜的冤魂,烧点纸钱,告慰死者。然而,也有人对这个案子的审理过程持有异议。邱兴华的妻子相信丈夫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嫌犯可能患有精神疾病,长期从事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人士也认为,邱兴华可能是精神疾病患者——以上对邱兴华精神状况的判断,无一例外,都是“可能”——那么,邱兴华到底有没有精神病?需不需要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做不做鉴定,由谁决定?鉴定的结果对判决有何影响?这些问题经媒体提出,最终指向一个词:“程序正义”。

  这个词并不陌生。2003年,这个词因为沈阳人刘涌戏剧化的命运不胫而走,2005年,这个词又因为湖北人佘祥林戏剧化的命运再次为人所知。刘涌、佘祥林、邱兴华,不管他们是善还是恶,有罪还是无辜,他们的命运都曾经或者可能因为这个词发生转折。他们的命运普及了我们对这个词的认知。然而在邱兴华押上刑场之后来看,在这三个震动全国的大案里,我们对“程序正义”的认知是异常复杂,乃至含糊不清的。

  在“刘涌案”中,许多人一度视“程序正义”为“司法腐败”的托词。部分法学学者以“刑讯逼供有违程序正义”为由,反对刘涌的死刑判决,惹来群情激愤,视其为替“黑社会老大”脱罪,激起的民愤远较邱兴华杀人更甚。

  事隔两年,面对“佘祥林案”时,舆论经历了一百八十度大转变,学界与民间在“刑讯逼供有违程序正义”的问题上形成了共识。程序正义在佘祥林案中的缺席唤醒了一个令人恐惧的经验:在“实体正义”的旗号之下,如果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正义往往被偷梁换柱,变成不义的渊薮。

  关于程序正义的共识在2005年底形成了高潮。各大媒体评点当年的大事,这共识被视作中国司法制度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性事件。

  然而仅过了一年,事实证明,恐惧使人愤怒,从中产生的反思却不能持久,恐惧甚至不能让人变得更加理性。

  从法律上来说,邱兴华“有病”还是“无病”,裁定权在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而给不给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决定权在于安康市中院和陕西省高院。法学界人士发出的公开信中,除了呼吁为邱兴华进行精神鉴定,还提出应反思由法院决定是否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的体制。从前者来说,“邱兴华案”考验了当事法院和法官有没有践行“程序正义”的勇气,从后者来说,“邱兴华案”考验了我们的司法制度有没有保证“程序正义”的科学性。但是事情不止于此。邱兴华,这个中年矮小的男子——有媒体将他称作“杀人恶魔”,他的命运在考验我们有没有接受“程序正义”的理性。

  浏览形形色色的网友在一位法学界知名人士博客上的留言可以得知,我们在“邱兴华案”中鄙弃程序正义的速度,正与我们在“佘祥林案”中接纳它的速度一样快。在佘祥林案之后,我们反对程序正义的理由,正与我们在佘祥林案之前相同。事情又回到了原点。

  判决下达之前,邱兴华是问题;死刑执行之后,他是答案。

  刘涌、佘祥林和邱兴华都是中国司法制度的活教材。或许我们应该记住这一天:2006年12月28日。再过3天,2007年元旦,最高人民法院将全面收回死刑复核权。邱兴华没有等到这一天。他或许是中国最后一个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就被押上刑场的死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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