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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加班:“补休”“补钱”不得随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14: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劳动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

  据新华社电元旦期间,不少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工作。在劳动者普遍关心加班费问题之际,劳动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对劳动者加班之后的补偿方式须依法确定,“补休”还是“补钱”不得随意。

  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等节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须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以元旦假期为例,1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2日、3日这两个休息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给补休,则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资。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如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可选择“补休”或“补钱”,且应优先选择“补休”;劳动者如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用人单位须“补钱”,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方式抵充。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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