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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提前支付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16:34 江南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夏岚报道:3日,记者从省劳动部门获悉,我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公安厅、总工会组成联合执法 检查组,对部分设区市、县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共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赔偿金1428.93万元。

  截止12月19日,我省共检查用人单位5591户,涉及职工50.03万人,其中农民工28.47万人;检查 中发现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518户,涉及职工人数6.73万人,其中农民工6.18万人,涉及金额2656.39万元 ,其中涉及农民工工资2334.94万元;补发职工工资1.44万人,其中农民工1.17万人,责令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1428.93万元,其中农民工工资1294.09万元;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涉及企业22户,涉及职工145人 ,其中农民工117人。检查发现,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仍有不规范、不及时的情况发生,严重侵害了农民工权益。

  针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存在的问题,我国有明确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借各种原 因以实物或有价

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农民工一旦遇到上述情况,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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