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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假疫苗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16:53 北方经济报

  作者:刘淑贤

  2006年12月2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庭审结果依法作出判决:曾在去年禽流感疫情防控上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内蒙古生物药品厂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沈红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2年;被告人王家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这次接受法庭公开宣判的被告人分别是: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裁助理、生物制药事业部副部长沈红军,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原法定代表人王家福,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北京经营部3位原副总经理马凯峰、尹忠良、张秀文,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生物制药厂事业部技术总监魏学峰,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北京经营部原药品推销员徐明伟。

  据了解,近年来,定点企业或研究机构发生的类似案件很多,但大都是行政处分,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几乎没有,此案在全国尚属首例。

  假疫苗质量合格未经合法审批

  2005年11月初,辽宁省发现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经有关专家现场调查鉴定,疑似内蒙古生物药品厂销售的无正式批号禽用疫苗所致。农业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9日吊销了该厂的兽药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改。自治区有关领导召开专题会议,作出吊销许可证、停产整顿、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彻查此事等决定。

  案发后,辽宁锦州警方介入调查,并刑拘了9名案件相关人员。这起案件最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之后,移送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以何罪名定罪检法产生分歧

  2006年11月16日此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检法双方在案件的定性上产生分歧。

  经鉴定,2004年至2005年期间,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共生产销售6种12个名称的无国家正式批准文号禽流感疫苗9139瓶,销售金额为446万多元。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制售涉案灭活疫苗,涉嫌刑事犯罪。呼和浩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认为被告单位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及沈红军等7名被告人,为牟取单位利益,生产销售无国家正式批文的禽流感疫苗,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及沈红军等7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起诉书认定被告单位生物药品厂虽然取得研发和为研发而生产涉案产品的资格以及销售本厂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的资质,但涉案产品属只可为研发而生产的产品,为营利而生产并销售则应经批准许可。被告单位为追求利益,在未经批准允许的情况下,大量生产、销售涉案兽药产品,违反了兽药生产管理制度,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行政批准许可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单位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2月2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开宣判。至此,该案一审终结。

  案件反思:企业要完善管理 加强法制观念

  据记者了解,内蒙古生物药品厂于2006年1月2日通过了农业部组织的停产整改整顿情况和兽药GMP检查验收。2006年1月17日,农业部下文同意临时恢复该厂口蹄疫疫苗车间的生产。目前,该厂的运营工作逐步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

  该案的发生是由于内蒙古生物药品厂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法制观念淡薄、重经济利益、轻社会效益、社会责任感差等因素造成的。但由该案引发的反思远不止此,内蒙古是我国畜牧业大省之一,随着伊 利、蒙牛、小肥羊、草原兴发等一大批知名养殖业和深加工企业的崛起,越来越显示出动物疫病防治的重要性。据了解,我国禽苗防疫药品的市场一直不够规范,才使不少禽疫苗生产厂生产销售无批号产品成为行业普遍现象。农业部2005年11月公布的13家制售假药厂家名单中,不乏名头响亮的科研机构。因为不具备资格,这些机构生产的疫苗无论效果如何,均被列入“造假”之列。可以说,疫情预防形势严峻,建立科学的疫苗审批管理制度和疫情防控体系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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