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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回民区倘不浪村:“安居工程”无法安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16:59 北方经济报

  承包地上“长”出楼宇和坟头

  作者:母瑾

  70个村民的17亩承包地开发建了楼

  2006年12月18日,呼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倘不浪村第十三队村民向记者反映称,倘不浪村委会将第十三队70个村民的17亩承包地开发建设成了“安居小区”,却没有给被占地村民进行补偿。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村委会开发建设“安居小区”本是为村民谋利益,现在却要按照“商品房”出售,村委会让村民与施工方签订购房合同,交预付购楼款。村民说,村委会这几天催促村民赶快签订购房合同,否则,按自愿放弃购买处理。而且楼房价格,每平方米最高达到1345元,让村民难以接受。

  “村委会为村民盖楼房是件好事,但得给我们进行占地补偿。现在我们地也没有了,补偿款也拿不到,而且楼房价格又高,今后咋生存?”该村第十三队一位姓张的村民对记者说。

  记者在位于呼市回民区钢铁路与西二环路交叉处的南侧,看到了倘不浪村委会开发建设的“安居小区”,该“安居小区”共有3栋楼房,主体工程已完工。

  随后,记者就此问题来到倘不浪村委会采访了村支书周老毛。周老毛对记者说,他是从2005年11月16日接任该村村支书的。从2000年开始,该村村委会前任领导班子就着手兴建“安居小区”,前前后后花去村委会90多万元,但一直没能把楼房盖起来。他上任后,经过多方努力,于今年把楼房盖了起来。至于用地补偿问题,那是前任村委会领导的事,补没补他不清楚,他接任时,这片地已经是村委会的建设用地,不是村民的承包地了。

  就“安居小区”为什么按“商品房”出售的问题,周老毛说,该村以前建起了一个“奶牛小区”,进驻该奶牛小区的村民应该交纳规定的购房费,并退出1亩旱地或0.8亩水地,但村民住进去后,有的交了钱,有的没交钱,并且都没有退土地。鉴于这个教训,这次村里开发建设的“安居小区”就让村民直接与开发商签合同,通过开发商往回收购房款,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村民拖欠村委会购楼款的现象。

  对房价高的问题,周老毛解释说,这次一共开发建设了三栋楼,开始是每平方米870元,一包到底,包括硬化、绿化、附属设施等配套工程,但是,他接任村支书后,前任村委会留下460万元债务,他想借这次盖楼机会赚一部分钱,用以偿还村委会的债务,于是,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决定把楼房价格提高,每层楼的价格分别提高205—475元。购楼款虽然交给了开发商,但开发商只收870元/平方米,剩余部分(估计有18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村委会债务。

  对此决定,周老毛承认没有召开过村民大会,未征得全体村民的同意,但召开过由30多名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代表会议。然而,村委会在给记者提供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单上,记者看到,此次会议只有14名村民代表参加,而且对“楼房定价问题”发言的只有3人,并且也没有明确表示“同意”。

  900多个坟头占去30亩承包地

  记者在倘不浪村采访时发现,在该村西南的一片地里,矗立着数百座大大小小的坟头及坟碑。在这片坟地里记者看到,低压灌溉水利配套设施依然存在,喷水管头在坟头与坟碑之间到处可见。而且地里的庄稼茬子还清晰可见。

  “这里原来是村民的承包地,以前种的是玉米和胡麻,庄稼长势很好。今年村委会把这片地划成坟地,让村民把坟迁了过来。”该村村民指着坟地对记者说,“从2000年开始,村委会先后投资了200多万元,在这片地里安装低压灌溉水利配套设备,现在却成了坟地,这些灌溉设备都作废了。”

  对此,周老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村的旧坟地原来在西二环路的内侧,2006年7月份,回民区政府召开会议,说要对市区进行‘美容’,金三角地带不准有坟头,并且,回民区政府通过招商引资,一家外地企业看好这片坟地,准备在这里建一个钢材市场,需要把坟地迁到别处。后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决定把坟地迁到铁路以西的地方(即现在的坟地)。今年农历七月十五前后,村民将坟集体迁入,共有900多个坟头,占地30多亩。这片地最早是旱地,现在已经办理成建设用地,不是村民所说的基本农田了。”当记者要求出示新坟地变成“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时,周老毛给记者拿出一份村委会向镇里申请批复坟地的一份报告,记者在报告上看到,上面仅有攸攸板镇镇长皇甫同意划分坟地的一个签字,并没有土地管理部门的批文。

  就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王律师对记者说:“在村民集体土地上建的楼房不能按商品房去卖,村委会也不应该通过建村民安居小区之机从中牟取利益。村民‘安居小区’按‘商品楼’卖,村委会擅自提高房价,这是不合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委会提高房价即使是为了还债,也得经过召开村民大会表决同意才行。另外,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土地不能改变用途,村委会和镇政府没有权利擅自把耕地改变成坟地,必须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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