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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被盗,当班员工平均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0:2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淮南一家大型超市夜间被偷了价值800余元的商品,超市负责人查了几天未果,竟然按被偷商品的价值,要求当晚在超市工作的部分员工平均赔付。对于这一“霸王决定”,1月4日下午,淮南女工武学玲决定辞职,以此来维护自己的人格和尊严。

  1月4日下午,武学玲和孙仪凤等几位在该超市做促销员的女工告诉记者,去年12月29日晚9时许,南京方面发来许多货物要进超市,她们便按超市领导的要求帮着往超市里运货,一直忙到当晚11时多才回家。次日上午上班,她们听说超市在头天夜里被偷了许多商品。当天下午,她们在接受超市调查后,被要求检举偷货的人,如果检举不出来,就要按被偷商品的价值平均赔付。

  武学玲说,“查不出偷东西的人,就让大家一起赔钱,这种做法有损人格和尊严”,为此,她自己已决定辞职。另外几名女工也表示不想在这家超市里继续工作了,都觉得超市作出的这种处理决定十分不公平。

  据这个超市一位姓金的店长介绍,当晚,超市安排了10多名员工和促销员加班卸货,可第二天上班,超市便发现丢失了800多元商品,他们怀疑是当晚在超市卸货的部分工作人员偷了货。因为查了4天也没有结果,超市就作出了让当天总值班、安全员和卸货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的决定,几名促销员赔付的钱也就30多元钱。之所以这样决定,是“为了企业的管理”。

  对于这家超市的处理决定,安徽省妇联妇女儿童维权顾问孔维钊律师认为,超市里丢了商品,应当追究超市相关部门或责任人的责任。从法律角度看,在未查出偷货者之前,超市无权让当晚卸货的工人为丢失的商品“埋单”。

  (本报记者 张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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