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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放爆竹应严格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0:47 城市晚报

  昨天,本报开通“百姓建言信箱”收到百姓建议———

  ■记者 常旭/报道

  本报讯 昨天,本报开通“百姓建言信箱”后,就收到十几封市民邮件。市民张先生提出:“不准在长春市内燃放鞭炮是有地方立法的。那么,市里面因举办大型活动或者是一些企业开业需要在市区燃放鞭炮是不是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公告一下,既然有立法就应该落实。”就此,省人大代表金美桃表示,在今年的省“两会”上她还将继续反映这个问题。

  过年放烟花应规范时段

  1998年,长春市修订了《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其中规定“本市禁放地区(相关规定的部位除外)在农历腊月二十三至翌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但为了增添节日气氛,长春市在过年期间实行解禁,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三更半夜燃放爆竹,影响居民休息。在2005年的省“两会”上,省人大代表金美桃就曾以规范燃放鞭炮为主题写成建议案提交大会。她建议,应该规定燃放爆竹的时段,早晨6点以前和晚上23时以后就不应再燃放爆竹,以保证不影响居民休息。

  对此,公安部门作出答复,表示要加强监管,禁止在一些大型活动和公共场所、绿化地带、居民住宅阳台、楼道、停车场、车库燃放爆竹,以达到安全、环保的目的。

  剪彩、开业放爆竹也不应该

  但平时,在有一些大型活动、某单位剪彩、企业开业等活动时,有燃放礼炮、爆竹等情况。昨天,张姓市民给本报“百姓建言信箱”留言表示:“政策法规的实施应该一视同仁,如果这些单位审批获得许可了,应该予以公示。”这个内容在《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中也有规定,“遇有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受到处罚。

  法规的落实是不是得到了有效的监督?长春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平时相关单位有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求都要先进行审批,得到许可后才可以燃放。对此,长春市公安局将时时加强监管。

  昨日,记者致电省人大代表金美桃,她认为:“对燃放爆竹不应有特殊情况,有第一个就有第二个,职能部门应该加强监管,严格执行法规规定。如果有疏忽就会给百姓造成一种监管不力的感觉。”金美桃代表表示,在即将召开的省“两会”上,她将针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如何落到实处的问题,在会上进行反映,以使得烟花爆竹的燃放得到规范,给百姓一个和谐、安全的生活空间。

  一根电话线,联系着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老百姓的心。今天,本报开通“百姓建言热线”:0431-88990015、88990599,14时至15时,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白效明,省政协委员、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教授董震来本报接听市民热线,倾听民情民意。代表和委员们将把热线中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整理成建议,在本月中下旬召开的省“两会”上提交。欢迎广大百姓为吉林经济和社会发展踊跃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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