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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0:48 城市晚报

  我省将规范出台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记者 杨惠/报道

  本报讯 日前,吉林省发改委根据国家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的要求,将对我省医疗机构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规范。

  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这次规范和拟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取消了政府定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此次调整按程序对医疗单位进行了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和与邻省价格的比较衔接后所制定的规范。新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共3832项,其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省级医疗机构可按最高不超过基准价格执行,市级医疗机构的手术类价格必须下浮10%以上,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下浮20%以上。具体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具体价格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

  对弱势群体给予优惠政策

  在执行《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有关配套措施》中规定,继续实行弱势群体优惠政策。对下岗人员和城乡享受低保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实行医疗服务价格优惠政策。采取免收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减收常规检查费和住院期间普通病床床位费等优惠政策。同时,鼓励医疗单位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开设扶贫病房、扶贫门诊等措施,保证我省弱势群体在医疗服务价格方面得到一定的照顾。

  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开

  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开。在价格信息网站和卫生网站公布吉林省医疗服务试行价格,方便各界了解价格政策。要求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进行公示;同时,要求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提供查询服务设施、设备,免费向患者提供价格和费用支出的查询服务。

  继续实行“一日清单制”

  继续实行“住院患者一日清单制度”。调整不合理的医药比例。通过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收支结余两条线管理和一次性耗材招标等政策,继续降低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控制医药费用总量的增长。

  在《规范》中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如发现医疗机构有价格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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