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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调查:认为存在就业歧视者达85.5%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2:20 北京晨报

  就业歧视现状调查

  认为存在就业歧视85.5%

  认为就业歧视严重和比较严重58%

  应聘中遭受对长相(气质)的明确要求 36%

  应聘中遭受到对性别的明确要求(男女) 21%

  应聘中因为性别遭受到歧视(女性)22.3%

  报考公务员时因性别受歧视(女性) 31.8%

  所签合同对是否结婚、生育有限制 15.4%

  数据来源:

  该问卷调查针对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国内10个大城市,发放3424份调查问卷,采取小区入户调查的方式进行。

  用人单位

  主客观共同造成就业歧视

  张晓燕:

  女 36岁 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招聘条件约定俗成

  记者:在您手下大概招聘了多少人?

  张晓燕:我做了8年人力资源,从我手中招进来的人大概有一百六七十左右。

  记者:比如公司要招一名秘书,您会列出哪些条件?

  张晓燕:女性,北京户口,25岁至28岁,本科以上学历,相貌端正,身高1米65左右,有相关工作经验优先。

  记者:这些要求似乎和秘书工作没有太大的关系?

  张晓燕:招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惯例。比如秘书都是女性,招男

性感觉会比较奇怪,而且女性更加细致耐心,更适合做秘书。至于身高、相貌等条件,主要是考虑到秘书还担任部分接待工作,我们倾向于外形条件更好的。

  歧视缘于市场竞争

  记者:公司自己设定了一些要求,可能造成就业歧视。

  张晓燕:每个单位的要求不一样,比如我们设定的这些条件,是为了让公司的工作更容易展开,保障公司顺利发展也是保障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记者:但你们也排除了一部分身高、长相“达标”的人。

  张晓燕:对。但是我认为他们可以去应聘其他单位和岗位。我们说的双向选择,一方面是让企业依据自己的要求选择人才,另一方面也让人才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

  记者:但您不能否认,性别、户籍、身高、相貌等问题和这个岗位的职责没有直接关系,还是有职业歧视的嫌疑。

  张晓燕:我想在这个问题上,所有的单位都是一样的态度——择优录取。在经济学上,“歧视”的根源在于资源的稀缺,市场必须有竞争才能最有效地利用资源,而竞争必然意味着选择和淘汰,不正确的歧视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中不可能维持。比如我们经常看到,有钱的乘坐豪华轿车、漂亮女孩参加选美大赛、学习好的就读名牌大学、个子高的打篮球等等,这些本身就是社会竞争中的一般规则。

  歧视也有客观原因

  记者:如果我国制定了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会对你们的招聘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张晓燕:首先,我们当然会按照国家的法律来办。但实际上,专家所称的就业歧视,往往不全是我们主观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比如我说要北京户口的,不是我们歧视非北京生源的学生,而是北京市人事局限定了指标。因为按照北京市人事局文件,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达成协议后要向人事局申报,人事局批准后,向有关高校出具接收函,用人单位才可以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但大家都知道,人事局对进京指标的审批是严格而慎重的,因此,我们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得不优先考虑不占指标的本地学生。

  记者:就是说,歧视是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

  张晓燕:对。所以我希望,在这部法律出台的同时,一些人事、劳动制度也能配套,否则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进行。

  新闻链接

  我国反就业歧视

  工作进程

  2004年3月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洪宇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

  2005年3月

  周洪宇再次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进一步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

  2005年

  “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启动,该项目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在内的24名学者参与,其中包括来自国内不同领域的十几位学者,还有来自美国、加拿大、英国和荷兰的专家。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

  2006年12月

  中国政法大学会同北大、清华、人大等高校在国展举行的大学生招聘会上宣传反就业歧视。根据最新调查结果,有85.5%的人在求职过程中遭遇过歧视。

  国外反就业歧视法

  爱尔兰:

  两机构受理歧视投诉

  1998年爱尔兰颁布了就业平等法,规定在同劳动关系相关的任何方面禁止根据性别、婚姻状态、家庭状态、性趋向、宗教信仰、年龄、残疾、种族以及国别进行直接和间接歧视。为了确保平等劳动权的实现,爱尔兰设立了两个机构分别处理个人投诉以及开展促进平等的活动,即平等事务调查处和平等事务局,前者拥有调查权,并可以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其对歧视的补偿裁决可以达到两年的工资总额。而后者实际负责平权行动和起草相关法案。

  美国:防止怀孕歧视

  美国20世纪60年代实行的《雇佣年龄歧视法》规定,歧视40至65岁的雇员和求职者属违法行为。另外还有《公平就业机会法》、《公平工资法》、《怀孕歧视法》和《残障人士法案》等,惩治年龄、残障、国籍、种族、信仰、性别等方面的就业歧视行为。

  香港:防止残疾歧视

  香港1995年成立了平等机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香港政府下设的职能部门,运用政府的有关专门法令监管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等问题。香港地区还专门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就业歧视进行约束,比如设立了《性别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等,这是构成了反就业歧视的法律适用条款。

  英国:防止年龄歧视

  目前有《就业促进法》。去年3月初,英国贸工部向议会提交了“2006年就业平等(年龄)条例”。该条例涵盖了就业与职业培训领域,禁止直接或间接的非法年龄歧视。

  日本:防止性别歧视

  日本女人一旦结婚就回家,女人退休比男人早,构成性别歧视。日本在1985年制定了《雇佣机会平等法》,作出了相应的反歧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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