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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加班费支付要依靠“看得见的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8:09 长江商报

  元旦期间,不少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工作。在劳动者普遍关心加班费问题之际,劳动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对劳动者加班之后的补偿方式须依法确定,“补休”还是“补钱”不得随意(1月4日《成都商报》)。

  每年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总会有一些劳动者在继续工作。《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但现实是,许多用人单位对此装聋作哑,多数加班族在完备的制度面前成为沉默的大多数。在当前“就业难”,以及劳动者与资方博弈,无异于“鸡蛋碰石头”的语境下,劳动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要求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补钱”是必要的。但这样的警示能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以为,就未必了。

  事实上,媒体不止一次的报道这样的新闻:劳动保障部门关注加班费的同时,但有关“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现象依然相当普遍。而要加班费还是要饭碗,两者只能选其一,这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害怕丢工作,不敢较真,成为劳动者无奈的选择。

  为什么节日加班费像烫手的山芋?笔者认为,从表面看,这当然是劳动者的尴尬。劳动者的付出未能得到补偿,却只能默默忍受,说明面对资本的强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应得的权利,并不是劳动者的普遍选择。但同时这也是管理部门的尴尬。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权利的漠视,其实质是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权威的漠视,是对法律尊严的漠视。

  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实的根本原因在于监管缺位和惩罚性制度的缺席。用人单位冒险不发加班费的违规成本,仅是被查处后判罚足额发放加班费,以及加点罚金;而劳动者索要加班费的后果极可能是失去一份工作。试想,当用人单位违规成本小于受处罚成本,必然造成用人单位违规行为的恶性循环。

  要改变讨要加班费的尴尬局面,执法监督要及时跟进,因为执法机关有为节日加班费“较真”的义务和能力,作为一种法定的执法责任,即使没人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展开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对那些违反劳动法律的企业要给予“重罚”,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使企业认识到拒绝支付加班费面临的严重后果。

  因此,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切实依靠“看得见的手”,来规范节日加班费发放制度。比如,职能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者支付节日加班费,如果单位不及时或拒不支付加班费的,就应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追究或进入司法诉讼,用法制武器向“只加班不加薪”的无理要求开战,加班费才能避免成为“画上的饼”。

  沈峰(新疆石河子 政工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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