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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有纠纷 政府给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8:41 台海网

  台海网1月5日讯 (记者 林芹) 城市房屋拆迁前,如果当事人对补偿方式、金额、安置面积、搬迁期限等事项有异议,可在拆迁期限40天之前向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提出裁决申请。昨日,政府对如何解决房屋拆迁纠纷给出了最终“说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正式出台,从今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对于拆迁中的纠纷,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可提出裁决申请。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收到评估报告后15日内,拒绝与拆迁人协商、不另行委托评估、协商达不成协议也不申请裁决的情况下提出,并须提供房屋评估报告、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材料。被拆迁人同样可以申请裁决。收到裁决申请后,拆迁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将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调查,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做出裁决。

  为确保裁决公正,裁决机关在受理申请后,都将组织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被拆迁房屋、安置房评估报告进行鉴定。裁决机关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一般情况下,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会超出拆迁期限;如果搬迁期限可能超过拆迁期限,拆迁人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拆迁合法性或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申请将不予受理;房屋灭失、就同一事由多次提出申请、未举行听证以及材料不足的情况,裁决机关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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