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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员工在职期间生病,单位是否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9:44 金羊网-新快报

  编辑同志:

  您好!

  我想问一下,员工在职期间生病,用工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

  我原在广州一公司做送货司机,2005年11月因头晕到中山三院检查,确诊为免疫性全血细胞减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至今前后共花了近10万元治疗费,公司在我住院期间给了两千多元钱,后来再也没有给过钱。我现在病还没有痊愈,每月药费和检查费还要二三千元,因在职期间工作压力大、劳动强度大、疲劳过度等原因生病,我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索赔?怎样索赔?请指引,另外,公司并没有给我们员工购买医疗保险。

  律师解答:

  根据国家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根据来信反映的情况,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违反国家有关文件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收缴或者由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收缴。对于因在职期间工作压力大、劳动强度大、疲劳过度等原因生病,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如果构成职业病,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支付。

  我国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休息日加班须支付工资200%的报酬,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倩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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