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妯娌二人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10:09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李国惠 通讯员 王琪 袁媛】嫂子委托小叔帮忙买房,并将17万元钱汇到弟妹的银行卡上,谁知弟妹却把银行卡挂失并更换了另一张银行卡,将17万元据为己有。为此妯娌二人对簿公堂。日前,河东法院审理后,判决弟妹返还嫂子人民币17万元。

  王琴(化名)与李美(化名)是妯娌关系,2006年9月6日王琴委托李美的丈夫张林(化名)到陕西省西安市办理购房事宜。9月12日王琴托人到中国农业银行某储蓄所从她的农行银行卡中以转账的方式转出17万元,同时转入李美名下银行卡中。10月6日李美将其名下银行卡挂失并更换了新的银行卡,并将17万元据为己有,为此王琴将李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17万元归她所有,判令李美返还诉争款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琴委托张林在外地购房,并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李美的银行卡中转入17万元,现在张林并没有给王琴购房,王琴要求确认这笔钱款是她所有并要求李美返还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美所述这笔钱款是他们夫妻二人所有,王琴不能证实李美名下银行卡中的17万元就是王琴从农行银行卡中转出的17万元一节,法院认为,通过证据可以看出,从王琴名下转出的17万元和李美名下转入的17万元这两笔银行业务都是在同一储蓄所办理的,并且办理这两笔业务时的银行业务凭条的序号是相连的,也就是说这两笔交易中间并没有其他银行业务。再有从李美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2006年9月12日李美名下银行卡中以转账的交易方式转入17万元,并且交易说明栏中为“转入”字样,而如果是现金存入则交易说明栏中应为“存现”。另外,从银行给法院查询存款通知书的回执中也写明了这个问题。而李美在庭审中并没有提供她名下银行卡中的17万元是由其他方式在同一时间转入的。据此,李美的答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由于这笔钱款是王琴委托张林购房所用,她将这笔钱款转入李美卡中的行为是自愿的,所以王琴要求李美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李美返还原告王琴人民币17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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