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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启用统一司法行政徽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10:17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记者 李薇薇)为规范司法行政徽章的使用,树立和维护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司法部决定从2007年起启用统一的司法行政徽章。

  记者4日从司法部了解到,司法行政徽章包括司法行政徽和司法行政工作者证章。司法行政徽章的基本图案由盾牌、五颗五角星、长城和橄榄枝图形构成。盾牌和五角星象征着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法制建设中担负着法律保障等重要职责;长城象征着中国,充分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国家属性,也象征着国家对司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的坚强保障力;橄榄枝代表着和谐,象征司法行政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红色和银白色是司法行政徽章的基本组成色。

  “司法行政徽图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图案加‘中国司法’字样组成,标准规格为直径70cm;司法行政工作者证章图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图案加‘中国司法’中英文字样和法绳图案组成,标准规格为直径25mm。”司法部有关负责人4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介绍,为规范徽章的使用,司法部专门下发了《司法行政徽章使用管理办法》,对徽章的使用范围、更换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启用司法行政徽章对于树立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形象,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司法行政徽用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办公场所悬挂。司法行政机关举办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场所,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奖状、荣誉证章、证书、证件,以司法行政机关名义出版、印刷的报纸、杂志、书籍、音像制品,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交通工具、专用设备以及司法行政工作中使用的有关办公用品及外事、外宣活动或者物品可以悬挂或者印有司法行政徽。 司法行政工作者证章由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者参加重要会议、活动时佩戴。

  这位负责人强调,司法行政徽章目前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作为司法行政的专门标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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