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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级淄博月增170元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13:38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济南1月4日讯 4日,从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从2006年7月1日起,全省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津贴。淄博等5个城市职工工伤一级每月将增加170元伤残津贴。

  这次调整三项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主要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以2005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2006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的标准增加。济南、青岛、东营、烟台、威海等5个城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额均为:一级伤残190元、二级伤残180元、三级伤残170元、四级伤残160元。淄博、枣庄、潍坊、济宁、泰安等5个城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额均为:一级伤残170元、二级伤残160元、三级伤残150元、四级伤残140元。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7个城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额均为:一级伤残150元、二级伤残140元、三级伤残130元、四级伤残1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5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生活护理费以2005年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日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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