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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执结案款 维护社会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15:40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2006年11月底,青岛某轮胎有限公司与香港某国际货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判决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执行。

  此案缘于2005年2月,青岛某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轮胎公司)、香港某国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交运了14个40英尺集装箱的FOB出口轮胎货物,从青岛港运往马来西亚巴生港价值29.2万美元的轮胎,货到目的港后,某轮胎公司的收货人持正本提单却不能提到货物,致使其收不到货款29.2万美元,其原因是承运人(船公司)错误地将货物交付给无权提取货物的案外人。法院判决,香港公司及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公司原在中国境内设有办事机构,法院判决后,这些办事机构纷纷变更名称,以逃避赔偿义务。

  2006年12月上旬执行人员得到信息香港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已到上海,在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办事,执行人员赴上海在新公司查找到该法定代表人何某,同时该公司的地址就是原公司的上海办事处的所在地。执行人员在查明其身份后,对其作出了限制出境的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办案人员在该公司进行搜查时,发现原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都在该公司里使用。执行人员对其进行耐心的说理,讲明执行该案的法律依据,在法律的威力下,被执行人同意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和解,经过数次磋商,双方立场差距较大,不能达成一致。同时,被执行人依其在境内无财物的优势,不愿履行赔偿义务,同时香港公司何某以母亲在港生病的理由要求法院解除限制出境的决定,法院同意了何某返港探亲的请求,案件暂时停止执行。

  鉴于某轮胎有限公司生产处于极度困难的情况,此案如果不能及时执行,不仅影响该公司生产的持续进行,同时影响数百名职工的生活,进而影响数百名职工的稳定。于是,办案人员本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责任感,认真研究该案的执行方案,最终经办案人员执行合议决定,追加新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及时向新公司送达了执行决定,同时查封新公司的相应财产。最后,何某被迫同意按执行决定书确定的责任履行了赔偿义务。

  此案得以执行,不仅解决了某轮胎公司的资金困局,同时也解决了数百名职工的拖欠工资,维护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职工的稳定。

  (青岛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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