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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一司机"二次碾压"导致伤者死亡 被执行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16:4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石家庄1月5日消息(记者杜震)今天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石家庄司机马英豪二次碾压被撞行人致人死亡一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今天上午已经对被告人马英豪进行了公开宣判并已执行死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韩元恒介绍:2005年12月27日晚,石家庄市青园街市政协附近发生一起黑色本田轿车撞倒一行人后又掉头返回碾轧致死该行人的案件,一直以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肇事司机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2006年6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英豪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于2006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12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马英豪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英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已经对马英豪执行了死刑。

  韩元恒介绍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犯罪事实。2005年12月27日22时40分许,上诉人马英豪驾驶冀AX3952号黑色本田轿车,从青园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家庄市政协附近时,在逆行车道将被害人武志身撞倒至由南向北车道的中间位置后,继续南行约80米,在青园街与中山路交叉口的北侧靠右处停车。稍微停顿后,上诉人马英豪又驾驶该车调头返回,在右车道由南向北行驶,从被害人武志身的身上辗轧过去,拖着被害人继续往北行驶约30米后再次调头,将车停在青园街西侧非机动车道上,被害人武志身掉落在青园街西侧的绿化带花池旁边,被害人武志身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武志身系被较大钝性物体(车辆)作用后,致软组织多发性挫伤,胸肋骨多发性骨折,双侧下肢骨多发性骨折,颅脑损伤,肝脏挫裂伤,造成死亡。2005年12月28日11时10分许,上诉人马英豪到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事故中队投案。

  韩元恒告诉记者,上诉人马英豪上诉对第一次撞人和第二次轧住被害人的事实不否认。本案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马英豪在交通肇事撞人后,开车掉头返回,碾轧被害人时有无杀人故意。

  据介绍,上诉人马英豪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1、上诉人马英豪没有杀人故意。第一次撞击时不知道撞的是人,调头返回是想看看撞的是什么,不是想要碾轧被害人;因车前挡风玻璃破损,看不见而辗轧的被害人。2、侦查实验不能证明被告人能看见被害人。3、虽然上诉人第一次被讯问时没有交待案件全部情况,但在第三次被讯问和法庭审理时如实供述了案件全部事实,应认定自首;量刑重。辩护人还提出:法医检验鉴定书没有区分被害人是因第一次被撞击致颅骨损伤死亡,还是第二次被辗轧致肝脏挫裂伤死亡,不利于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马英豪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的审查情况如下:对于上诉人马英豪及其辩护人所提马英豪不知道撞的是人,调头返回是看看撞的是什么,因车前挡风玻璃破损看不见而辗轧了被害人,不是故意杀人的理由。经查,上诉人马英豪撞人后,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马英豪的朋友已告知其撞的是人,此时其已明知撞的是人,但上诉人马英豪并未立即停车察看和采取抢救措施;根据现场录像资料证实,被害人躺在青园街北向两条行车道的中间位置,在马英豪驾车辗轧被害人之前,有两辆同向行驶的出租车均发现了被害人而驾车绕行,马英豪供述其驾车返回是想看看撞到了什么,理应对路面情况更加注意,根据侦查实验证实,在案发当时的情形条件下,马英豪驾驶前挡风玻璃破损的轿车,能够看到在其撞人路段躺在行车道上的被害人;当马英豪调头返回辗轧被害人时,汽车有明显颠簸,副驾驶位置上的马英豪的朋友再次告知其轧了人,而马英豪仍未立即停车察看,反而拖着被害人继续行驶30米并再次调头,将车停在路西的非机动车道上。综上,上诉人马英豪身为有近4年驾龄的专职司机明知所驾车辆撞人,不仅没有停车察看、抢救被害人和保护现场,却驾车调头返回辗轧被害人,且在第一次被讯问时故意隐瞒调头返回用车辗轧被害人的事实。故上诉人马英豪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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