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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商标侵权上海星巴克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1:45 北京娱乐信报

  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星巴克”商标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上海星巴克擅用美国星巴克商标属侵权行为,应变更企业名称,不能再使用“星巴克”字号。

  2003年,美国星源公司和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南京路分公司在企业名称和经营活动中使用与“星巴克”、“STARBUCKS”文字及图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上海一中院判决被告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南京路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关于本案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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