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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职工工资法院判赔补偿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2:13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早报讯 2005年11月,曹某加入了青岛一家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单位曾先后发放过6000元工资,去年3月份,公司不继续留用曹某,工资也没有全部发放,曹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要求咨询公司支付工资、补偿金等,咨询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查明,咨询公司曾表示公司给曹某制定了每月3000元的责任底薪,一审判令,咨询公司除支付给曹某工资7700余元及1900余元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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