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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出意外 判公交公司赔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3:3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武法 记者 杨柳)乘坐公交车意外摔伤并不治身亡,到底是乘客自己跳车还是车未停稳就开门下客,当事双方各执一辞。昨日上午9时,武侯区法院对市民李先菊在川蓉客运公交大客车上身亡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昨日一大早,死者李先菊的丈夫汤继根就带着3个儿女来到武侯法院。经法庭审理查明,去年5月13日晚,受害人李先菊乘坐川蓉公司驾驶员驾驶的川A-39473号“成都”牌公交大客车,由川光路沿商贸大道向三环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商贸大道二段228号处,李先菊要求下车,在车还未停稳时跌地致伤,后送往成铁中心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晚8时50分死亡。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于2006年5月30日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受害人李先菊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确定受害人李先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然而事故责任认定却并没有促使原告、被告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为此,原告汤继根等4人将成都川蓉客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11500元。2006年9月6日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继根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成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技术室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最终认定川A-39473号“成都”牌公交大客车整车不合格,同时认定车辆右前车门启闭无手动开关装置,因此,受害人李先菊是不能自行将车门打开的。

  原告方汤继根之子认为,该车子是完全不符合营运状况的,车子的整个制动力不足,刹车失灵。而被告成都川蓉客运有限公司则表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死者李先菊自己跳车所致,并对原告出示的车辆技术鉴定不予认同。

  法庭通过和议后,昨日上午,审判长宣读的判决书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予以了认同,并一审认定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未停稳车就开门下客,致使李先菊意外死亡。最后,法院判处被告川蓉公司赔偿原告汤继根、汤秀英、汤素群、李中其共71224元;同时,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而案件受理费则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宣判后,被告代理人表示,他将就判决结果与自己的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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