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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类案件须重点调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3:36 重庆晨报

  据新华社5日电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审结民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是在新时期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利益协调机制的重大举措。最高人民法院5日明确:6类案件须“重点调解”。

  这6类案件是: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形不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对于需要着重调解的案件,可以考虑在审限上采用延长等办法相对灵活地进行把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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