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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陈兴波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兴波辞去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