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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将更便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7:36 大众网-大众日报

  1月5日,全国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介绍了一些新举措,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一些模糊问题予以明确。

  诉讼全程都可调解

  目前,各级法院都有一些争论,认为调解属于审判业务,只能由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庭只应审查立案,不能搞案件调解。曹建明指出,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审理过程中调解、判决送达前调解都是司法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全过程中都可以适用调解。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算,立案后调解民事纠纷要占用一定的审限。因此,在立案阶段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要注意坚持高效、快捷的原则。对于案情复杂并且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或者找不到案件当事人的,要及时移送民事审判庭,防止案件在立案环节积压。立案环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结合案件流程管理,对立案调解的期限作出规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立案后20日。

  简易程序更便捷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这次会议重新提出,要让简易程序更便捷。如适用简易程序不受开庭通知、开庭公告的时间限制,不受法庭调查与辩论程序的限制等。另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简易程序也不受被告答辩期限、当事人举证期限的限制。

  要防止把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当成延长案件审限的途径。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已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确需转换为普通程序的,须经分管院长审批。

  二审举证更灵活

  关于二审程序的举证期限,考虑到一审已经给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充分时间,当事人在二审中只存在提供新的证据情形。因此,二审的举证期限可以多采用在法院引导下,由当事人协商或者认可的办法,不一定都要按照不少于30日确定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中对新的证据作出了具体解释,有利于防止诉讼拖延,提高了审判效率,实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克服法律对法院、法官办案有期限要求,对当事人举证没有期限规定的弊端。

  调解要有原则

  对于民事纠纷中证据不好认定、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要注意充分运用调解方法加以解决。

  调解要遵循合法、自愿原则。如通过人民法院做工作,当事人自愿作出让步,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案。

  当事人不愿让步,或者存在恶意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原则,不能搞强迫调解、违法调解;也不能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原则,放纵当事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正义;也不能片面追求程序正义、法律真实,激化矛盾,案结事不了。

  合议庭要负责

  在一些法院,曾经存在合议庭合而不议和议而不判的现象。这次会议指出,要建立合议庭负责制。合议庭成员要共同参加庭审,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共同负责,裁判文书要由合议庭成员核稿,共同签名,共同承担责任;庭审结束后要及时合议,形成合议意见,始终贯彻共同审判,共同负责的指导思想。

  曹建明说,实行这一制度后,就是要充分尊重合议庭的合议结论。院、庭长参加庭务会、审判长会议讨论案件,可以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予以监督和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但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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