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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男孩被判5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8:54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马志国】被告人刘强、李新被人纠集,参与报复一名街道干部。实施报复过程中,李新持西瓜刀将街道干部身体多处砍伤。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处刘强有期徒刑8年,李新则获刑5年。令人痛惜的是,李新在实施犯罪时尚未满17周岁。

  男子周亮(在逃)因故对一名街道干部怀恨在心。去年5月19日14时许,刘强、李新在周亮的纠集下,携带西瓜刀、镐把等凶器,在一个小区内,寻机对在此居住的街道干部进行报复。当日18时许,三人将回家的干部截住,随后周亮、刘强持镐把对其进行殴打,李新则持西瓜刀向干部身上乱砍,致其严重受伤。作案后,三人逃逸,警方经侦查将刘强、李新抓获。

  经审,刘强等还交代了在超市尾随妇女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2006年2月13日午夜,刘强、李新经预谋后,来到南开区白堤路家乐福超市附近。见一名女青年背着包途经此处,二人即尾随其至南开区劳动局办公楼附近。之后,刘强上前从背后将女青年拽倒,并用手捂住她的嘴。李新则趁机将女青年的所背挎包抢走。将包内的三星牌手机、斯达康牌小灵通以及米奇牌钱包变卖后,二人将赃款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强、李新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及他人合法财产、身体健康受损等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实施了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和被纠集积极参与殴打他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受损和被殴打人身体两处轻伤,两处轻微伤的后果。

  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破坏了公共秩序,均已构成抢劫罪和聚众斗殴罪。鉴于李新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聚众殴打他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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