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搜索:
省份: 城市:
法律领域:

最高法院:6类案件须“重点调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9:31 云南日报

  新华社济南1月5日电(记者赵仁伟、田雨)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审结民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是在新时期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利益协调机制的重大举措。最高人民法院5日明确:6类案件须“重点调解”。

  这6类案件是: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形不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对于需要着重调解的案件,可以考虑在审限上采用延长等办法相对灵活地进行把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他提出,当前,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加强和改进司法调解工作,继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作为调解工作的总目标,力争形成柔刚相济、公信力高的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也要防止违法调解、强迫调解、盲目攀比调解率的现象。”肖扬同时强调。

  肖扬指出,要将司法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不仅要继续加大庭前调解和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力度,必要时也可以在裁判文书虽已签发但仍未送达生效前进一步征询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同时,要进一步从制度上探索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要按照即将施行的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对调解结案的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促使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肖扬还指出,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面的有机结合。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