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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怎么拿 本市有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11:23 今晚报

  

养老金怎么拿本市有新规定
本报讯 (记者黄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以后领取养老金作出新规定,将于近期实施。

  一、1998年1月1日本市实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指数

  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在计算本人平均工资指数时,每一年度的工资指数和平均工资指数小数点后均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3.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以“年”作为计算单位,不满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月标准为:以本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部平均工资指数

  全部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b×1.00〕÷N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为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

  N为职工视同和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

  2.在计算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时,职工历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的实际缴费基数。对于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实际缴费基数超过缴费基数最高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计算。

  3.本市历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以下标准计算:1992年260元、1993年334元、1994年447元、1995年542元、1996年637元、1997年690元、1998年829元、1999年921元、2000年1040元、2001年1192元、2002年1355元、2003年1554元、2004年1813元、2005年2106元。

  4.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以“年”作为计算单位,不满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三、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外,再按照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年度,分别发给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104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83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62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41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20元。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与补贴之和,低于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根据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年度,分别按照一定比例发给。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补齐和按比例增加的部分,调整过渡性养老金。

  四、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本市原有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工作人员退休时,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折算的工龄,不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六、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退休时,以本人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七、2007年1月1日后由外省市调入本市并相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2005年12月底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743元,作为其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待遇标准。

  八、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另外,根据本人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养老补偿金=1998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后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月)×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月)-1997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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