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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开裂业主未获贬值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03:0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郭晓明)本报曾经报道,石景山时代庐峰业主按照北京市建委新政,申请对房屋的质量缺陷进行评估,最终法院依据评估报告,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其中还包括贬值费。但同样是房屋质量缺陷,通州区金桥时代家园的5名业主就没有这么幸运,通州法院驳回他们的请求,理由是无法找到鉴定机构,业主要求贬值费依据不足。近日,5名业主已经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2004年2月,徐先生购买了位于云景东里的金桥时代家园商品房一套。3个月后,他发现房屋地板、天花板和墙壁上都有裂缝。打听才知道,邻居家也存在类似问题。经开发商修理后,徐先生发现裂缝更大了。于是徐先生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并赔偿质量缺陷造成的房屋价值损失10万元。据悉,5家都提出了8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贬值损失。

  法院调查裂缝确实存在,开发商也同意维修,但不同意赔偿。对于房屋修缮期间的损失,法院表示,由于没有确定鉴定单位,该损失由法院根据缺陷程度酌情确定。最终判决时代金桥公司修复裂缝,赔偿徐先生修复期间损失3000元。另外驳回了徐先生要求房屋贬值费的请求。

  宣判后,5名业主不服,他们已于去年12月底,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记者:郭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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