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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就在身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04:16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本次评选遵循三大原则:有影响力,要是广大民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有学理性,要与宪法、行政法相关,有探讨空间;有典型性,要在类似的事件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监督法》获得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历经20年。《监督法》既有监督权力的规定,又有监督程序的规定,确定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制度,并对一些传统制度和程序作了具体化的规定。《监督法》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

  [入选理由] 随着公关管理高效化的需求,经常走入公众视野的往往是政府权力。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人大的监督职能往往难以落到实处,这也使得人大一度被称作“橡皮图章”。因此,《监督法》中有关人大各项监督权力的规定被寄予厚望,希望人大能借此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免费

  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承诺确保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2007年,这一免费政策扩展到中部和东部地区,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入选理由]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由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教育经费不足、师资力量薄弱等一系列困难使得农村学生辍学率偏高,这些孩子的受教育权难以得到实现。西部义务教育免费事件,引起了人们关注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

  死刑核准权的收回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入选理由] 佘祥林“杀妻”、聂树斌“强奸杀人”等一系列冤错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收回死刑核准权,可以在制度上保证死刑的公正,对判决死刑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体现对生命权的终极关怀和尊重。

  《物权法》合宪性的争议

  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称这部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之后,这场《物权法(草案)》合宪性问题的风波愈演愈烈。2006年1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最后赞成提交2007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至此,这场旷日持久《物权法(草案)》合宪性的学术争议暂时画上了句号。

  [入选理由]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是涉及所有人切身权益的法律。物权法在草拟过程中出现的曲折让很多人始料未及。《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之争,是部门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争论。

  深圳“卖淫女示众”事件

  2006年11月29日,深圳福田区公安分局将连日大扫黄中逮捕的167人游街示众。警方在众人围观下分别读出他们的姓名及籍贯,宣判各人行政拘留15天。12月1日,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给全国人大写了一封公开信,称“这样的活动本身是违法的。”而且,“有必要对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令禁止。”

  [入选理由] 人格尊严是公民权利的基础,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现代宪法理论上,人格尊严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宪法权利的核心内容。

  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

  2006年,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一项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即“2005年度漳州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纳税大户的企业主的子女,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制定政策的当地部门表示,既然纳税大户为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社会为何不能投桃报李?

  [入选理由] 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包括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平等。对纳税大户子女的差别待遇意味着侵害其他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手机短信侮辱县委书记案

  2006年9月,重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因用手机短信填写的一阙《沁园春·彭水》而涉嫌诽谤罪被批捕。词中暗喻现任县委书记。9月11日,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秦中飞。 这起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10月24日,当地公安局承认诽谤案属于错案,向秦中飞道歉,并让其领取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入选理由] 该事例比较典型地反映了中国言论自由权的保障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的范围包括以言论方式表现思想和见解的权利。

  上海“孟母堂”事件

  2004年9月,全日制私塾“孟母堂”在上海松江开设。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下发告知单,指出:“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应立即停止非法行为。而家长未按规定把适龄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也属违法行为。

  然而,“孟母堂”负责人则声称,孟母堂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并准备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入选理由] 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在对其进行细化时,明确规定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必须“入学”,而且,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包括教科书的审定都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各地没有原则性差异。这样,家长的选择自由与之产生冲突就成了一个复杂的宪法问题。

  郑州一工作报告未被通过

  2006年10月24日,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作了《〈关于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出人意料的是,该报告经表决未获通过。原因在于人大代表认为办理情况汇报太虚,与广大市民的“只要政府重视,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的心理预期相差太大。

  [入选理由] 按照现行宪法规定,地方人大和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是“天然”的权力行为。但各级人大常委会否决某议案的行为却并不平常,这是人大力图摆脱“橡皮图章”的尴尬形象,力图加大自身监督力度的努力。

  《馒头》恶搞《无极》

  当《无极》的成功与否还不太好准确判断时,胡戈恶搞此片制作完成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迅速在网络走红。这部长约20分钟的短片,截取了《无极》的画面,通过重新编排、配音,以戏谑的方式将其编辑成了一个与电影风马牛不相及的新闻纪录片。

  这场纠纷以《无极》导演陈凯歌的放弃而结束,但由此却带来了相关法律问题的争论。

  [入选理由] 如果此案进入司法程序,首先是著作权案件;但从宪法角度看,胡戈对影片《无极》的嘲讽实则是他的艺术自由,而这却与陈凯歌的人格尊严、艺术自由之间产生了冲突。以宪法的眼光看,“馒头案”是个典型的“基本权利冲突”的案件。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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