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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即将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07:43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王勋

  本报讯 日前,省建设厅公布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对拆迁纠纷的裁决流程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将于2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与之前的《暂行办法》不同的是,该《办法》强调,裁决机关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加强裁决前、裁决后的协调和裁决中的调解。确实协调、调解不成的,再按规定在期限内进行处理。

  拆迁前40天提出裁决申请

  《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距拆迁期限届满40日前,向裁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被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提出,但在拆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裁决机关可以依规定予以受理。

  在收到裁决申请5日内,裁决机关应对拆迁范围内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情况进行调查,并实地勘查拆迁情况,向申请人和有关的被拆迁人了解达不成协议的原因,做好调查记录。

  裁决机关可以组织拆迁人与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协议的,申请人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协议书,并撤回相应的裁决申请。经协调达不成协议的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应当按规定举行受理裁决前听证。裁决机关可以在听证后再次组织协调。

  拆迁裁决一月内出炉

  《办法》指出,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拆迁裁决,裁决受理前听证、办理证据保全、重新评估、鉴定、公告期间不计入裁决期限。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超出拆迁期限,如遇特殊情况,拆迁人应当提前15天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当事人应当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否则,将由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裁决机关不作为责任人要受处分

  《办法》规定,裁决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违规裁决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取消资格,分别是:收受当事人、评估机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鉴定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鉴定程序正常进行;所提出的个人鉴定意见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房地产评估有关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并坚持该意见。

  因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上述行为影响鉴定意见客观公正的,可视为无效。裁决机关应当及时更换拆迁评估专家,重新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

  7种情形可不予受理

  《办法》指出,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遇到以下7种情况之一,裁决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分别是:

  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申请;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房屋已经灭失;按规定应当举行裁决受理前听证而未举行;申请人申请裁决时提供的资料不符合《办法》规定,又未按裁决机关要求补正材料;裁决机关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进入裁决程序后,如遇以下六类情况,可终结裁决,分别是:

  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日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非自然人拆迁当事人终止,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其他导致裁决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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