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公交司机受威胁放走劫匪法院称没有当场抗击义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08:39 每日新报
据《信息时报》报道 公交车上被抢,司机受威胁放走劫匪有没有错?一起乘客状告公交车司机放走劫匪的失职违约纠纷,历经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法官最终认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司机只有提醒等责任,没有当场抗击的义务。 2006年3月19日下午,湖南姑娘成某在公交车上被抢走手机,其间,抢匪大声吆喝司机停车让他们下车,该车司机便先后两次停车让这伙“得手”的歹徒下车。此后,成某指责司机“放走”抢匪,要公交公司赔偿她的损失。但公交公司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后,成某遂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 此案历经了番禺区、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广州中院终审虽认定成某被抢确有其事,但结果依然是公交公司赢了官司,而这个判决理由足以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典范。 法院认为:因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作为受害者的成某应该报警由警方破案后挽回自己的损失。在本案中,司机出于自身及乘客的安全被迫停车,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这是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因为司机不具备在面临刑事犯罪时立即反抗的义务,他的义务仅仅是民事方面的提醒责任。 综合以上意见,法院认为成某要求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