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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受威胁放跑劫匪 女乘客起诉公交公司并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08:49 荆楚网-楚天金报

  据《信息时报》报道 公交车上被抢,司机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放走劫匪,有没有错?一起乘客状告公交车司机放走劫匪的失职违约纠纷,历经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法官最终认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司机只有提醒等责任,没有当场反抗的义务。

  司机放走劫匪乘客索赔

  2006年3月19日下午,湖南姑娘成某乘坐从广州流花车站开往番禺市桥的301快巴,被车上的一伙歹徒抢走手机。同时,这伙歹徒大声吆喝司机停车,让他们下车。司机便先后两次停车,让这伙歹徒下车。案发后,成某报了警,但案件一直未破。

  成某便拿着报警回执,找到301快巴所在的番广公共汽车公司理论,指责司机“放走”抢匪,应当赔偿她的损失。公交公司认为,只凭一张报警回执并不能证明成某被抢的事实。双方协商无果后,成某将公交公司告上番禺区法院。

  受威胁放走匪徒该不该?

  该案开庭审理中,成某认为,自己既然买票上车,就已经和公交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司机在将自己运送到目的地的过程中,应该负责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然而,当时她大声喊“抢劫了”,请求司机报警的时候,司机居然停车将劫匪放走,这是失职和违约行为,对此,公交公司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

  但公交公司却有自己的一番说法:虽然成某确实报了警并有回执为证,但那只是她自己的说法,在警方没有破案之前,不能证明成某真的被抢了手机。此外,对于成某声称曾叫司机报警一事,公交公司称,司机并没有听到,而且事发当时迫于8名男子的威胁,为了乘客的安全,司机不得不停车开门将劫匪放走。总之,公交公司认为他们的做法无可厚非。

  司机没有当场反抗义务

  此案历经了番禺区法院、广州市中院的审理。番禺法院一审认为,在没有破案前,只有成某一方的说法不足以证明其被抢劫,以证据不足判决成某败诉。成某不服判决,上诉到广州市中院。广州市中院终审认定成某被抢的事实成立,但是判决结果仍然是成某败诉。

  广州市法院认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作为受害者的成某应该报警,由警方破案后挽回自己的损失。在本案中,司机出于自身及乘客的安全被迫停车,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这是司机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因为司机不具备在面临刑事犯罪时立即反抗的义务,他的义务仅仅是民事方面的提醒责任。综合以上意见,成某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专家认为,这个判决理由,足以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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