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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首提“司法和谐”倡导创建和谐诉讼秩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10:44 河北日报

  据新华社济南1月6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正于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

  “无论是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还是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均需要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下运行,需要和谐的司法环境提供保障。”肖扬说,“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

  肖扬表示,在当今民事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仅使法官不堪重负,而且影响审判机关的中立形象,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容易出现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以至实体不公等缺陷。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战略目标下,民事诉讼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大力倡导和谐司法,无疑将成为新时期民事审判的重要特征。

  院长庭长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表示,建立合议庭负责制,正确处理好落实合议庭审判权与加强对合议庭的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问题,重点在于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曹建明表示,明确职责,就是要真正改变合议庭“合而不议”和“议而不判”的现象,合议庭成员要共同参加庭审,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共同负责,裁判文书要由合议庭成员核稿,共同签名,共同承担责任;庭审结束后要及时合议,形成合议意见,始终贯彻共同审判,共同负责的指导思想。

  曹建明说,建立合议庭负责制,就是要充分尊重合议庭的合议结论,院、庭长参加庭务会、审判长会议讨论案件,可以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予以监督和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但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院长、庭长直接行使审判权,应当通过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方式。

  民事审判法官要做到“会判也会调”

  曹建明指出,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调解、判决作为民事纠纷案件两种处理方式的重要作用,必须进一步统一认识,处理好调解和判决之间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和正确理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重要内涵。

  他进一步指出,关于“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主要是强调调解的合法、自愿原则,以及调解与判决协调统一的关系。一是通过人民法院做工作,当事人自愿作出让步,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案;当事人不愿让步,或者存在恶意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判决。二是不能搞强迫调解、违法调解;也不能搞单纯的“坐堂问案”,方法简单。三是不能不顾基本事实和法律原则,放纵当事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正义;也不能片面追求程序正义、法律真实,激化矛盾,案结事不了。

  曹建明说,关于“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主要是强调民事审判方法的统一和目标的一致。

  中基层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将放宽

  最高人民法院正积极推进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改革。中、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将适当放宽;同时,婚姻家庭等8类案件原则上也将不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而由基层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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