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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违建 法院“无分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12:23 法制晚报

  强制拆违建 法院“无分店”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宁波余姚市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被确认违法。

  事情的起因是余姚市人民政府强行拆除了市民朱利峰的违章建筑。朱利峰的代理律师认为,余姚市人民政府强制执行行为不合法,因此将余姚市政府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其败诉后,其诉讼请求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宁波中院作出了余姚市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行为违法的终审判决。

  目前,由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而引起的纠纷较为普遍,其中职能部门不依法行政是引起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的判决可谓是敲了一记警钟,对于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任何部门都不能超越法定的职权,具体到强制拆除违章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2条已经明确规定,只有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强制执行,且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法律已经将强制拆除权赋予了人民法院,除了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机关、集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拆除违建,法院确实应“独家经营,别无分店”,收回此权理所应当。

  余姚市政府擅自组织力量拆除违章建筑,其行为已经超越了法定职权,被判违法是完全正确的。法院的判决也彰显了程序正义的价值。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同样重要,程序正义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够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我们强调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首要的就是要尊重程序。

  尽快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也是法院判决给我们的警示之一。余姚市政府强拆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是上级政府制定的规章,但这一规章与上位法是相冲突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与上位法冲突的规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目前,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相冲突的现象相当普遍,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制,无疑是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的一个有效途径,而通过司法途径来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更是现实的做法。

  庾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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