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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热用户投诉 应6小时内去检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23:24 城市晚报

  《温度计14℃测温枪咋17℃》接续报道

  测温人员采用的计量检测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部门检测合格

  ■记者 王春胜/报道

  本报讯 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王大爷家暖气不热,要求供暖单位测温后,他对供暖单位的测温方法产生了质疑,供暖单位几次测温结果都和他家室内温度计所显示的结果差好几度。就测温一事,昨日,记者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曾对各供暖单位受理热用户测温有严格的规定。

  去年11月20日,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各供暖单位下发了《关于加强采暖室内空气测温仪器计量检测和测温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室内空气检测机构,并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负责室内空气测温工作,配备符合《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方法》规定的测温仪器。

  对于测温要求,长春市供热办还做出了具体规定,供热办要求,热用户家室温低,应及时向供热单位反映。对热用户反映供热质量问题,供热单位应在6小时内进行检查,到户检测(热用户另有约定除外),测温时间为6时至21时。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必须2人以上且出示证件。采用的计量检测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部门检测合格,检测位置一般应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1.5米处,测温表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测温人员对检测数据、测温时间等应作好记录,检测登记表一式2份,供热单位测温人员和热用户双方签字且各持1份。如果热用户对供暖单位测温有疑义,对供暖单位测温方式不满意,可拨打长春市供热办82715 673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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