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县级政府编制规划须经环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04:44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记者 黄先明

    县级政府编制的规划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依法处理……记者日前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即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目前,我省省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已达99%以上,市(州)一级达95%以上,有效防止了因建设项目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环境保护治理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

    县级政府编制规划需环评

  为严格规范编制综合规划的工作程序,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该规划环境影响的篇章。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草案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时,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应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环境影响评价论证会、听证会。论证会、听证会应有环境影响涉及的单位、居民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在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或在填写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问卷调查、公告等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如实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未附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审查或重新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认为有必要征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和建设项目周围单位、个人意见的,应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并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据。

  环评结论严重失实依法处理

  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草案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因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法行为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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