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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态奶新规执行 本市抽检未发现早产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09:25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王婧)国家质检总局去年底就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的有关问题发布2006年第186号公告,公告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液态奶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其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市液态奶生产企业的突击检查,尚未发现“早产奶”。

  近日,市质监局对本市9家液态奶生产企业就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精神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表明各企业能通过改变生产安排、按规定调整产品保质期等办法解决标注生产日期的困难,均能按照《公告》的要求在液态奶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市质监局表示,将继续加强对液态奶生产企业的监管,杜绝违法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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