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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证员惩戒委员会应将违纪公证员扫地出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10:06 民主与法制时报

  活人被“公证”成了死人,而且还给他凭空“公证”出了一个妻子。四川成都发生的这个事件成了公证界的一大丑闻 ,并以其事件的离奇引发公众的极大关注。(1月1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继学

  如果不是事出偶然,这起发生在7年前、现在让成都市公证处尴尬万分、焦头烂额的“死亡公证”事件,是不会浮出 水面的。这起荒唐的、令人发指的“死亡公证”给人们留下了无限的遐想和推断:在成都市公证处每年办理的四五万份公证案 卷里,是否还有生活得好端端的人们,早已被“死亡公证”?和睦美满家庭中的娇妻是否被公证为他人的遗孀?正是如此,这 起在行业自律的背景下发生的“死亡公证”丑闻,不但使公证行业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诚信遭受舆论的强烈抨击,甚至引发了对 整个公证行业的质疑。

  尽管这起被认定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公证书已被撤销,尽管当事人受到处以停止执业3个月、罚款2000元以 及全省通报批评的处罚,但舆论仍然认为这个“处罚明显过轻”。

  的确,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一些出卖国家诚信的行为,更多地属于道德和操守的范畴,不能完全指望通过法律手段解 决。最有效的办法是,在本行业或更大范围内,通过法律允许的手段建立一种机制,令其信誉扫地,通过市场的力量处罚失信 者,使其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在业内立足,而且这在招投标行业内已经有了先例。据1月3日《新京报》报道,四川省推行了“ 统一评标专家库制度”,目前专家库已扩大到7000多名评标专家,同时有13名专家因不能公正评标而遭“终身禁止评标 ”处罚。笔者深信,配以相关立法、职业道德机制建设、行业监管和司法介入等,行业自律与公众利益方可落到实处。在政府 与行业组织的相互配合下,建立行业失信联防机制,将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则更具威力。

  在行业自律失效的背景下,虚假公证、人情公证、枉法公证等现象比比皆是,所谓的处女公证、整容公证、爱情公证 、绝食公证之类的“另类公证”充斥其中,再加上发生的类似“死亡公证”这样的丑闻,事件的消极影响容易被无限放大,不 但使公证行业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诚信遭受舆论的强烈抨击,甚至引发了整个行业的信誉危机。因此,身为公证行业自律组织的 四川省公证员惩戒委员会,不应仅对尹显伟处以停止执业3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对成都市公证处和尹显伟进行全省通报 批评而了事,应该借鉴“终身禁止评标”的做法,将这名公证员扫地出门。

  “死亡公证”不能拿制度当替罪羊

  □李克杰

  四川方面认为:“死亡公证”居然能够“程序完备”地产生,除了公证员自身的错误以外,制度上的缺陷显然也非常 明显。

  在这里,制度再一次成为公证丑闻的替罪羊。笔者不禁要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有哪一项制度不要求公证员对 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又有哪一项制度允许公证员偏听偏信公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就一证了之呢?事实上,即 使当初的公证暂行条例也规定得十分清楚:“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 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面对一个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员应当如何审查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道还要法律“手把手”地教吗?最基本的几个 材料是必不可少的,一是法定机关的死亡证明,二是婚姻关系法定证明和其他亲属关系证明,然后还要有合法财产证明。而我 们的公证员却仅凭一家工厂开具的死亡证明和夫妻关系证明,就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这难道罪在制度吗?

  一发生失职渎职事件,我们往往习惯性地反思制度缺陷,当然这并非不可以,但不分青红皂白地把主要责任推给制度 这个不会说话的替罪羊也很值得商榷。业内人士认为,操作细则的缺乏长期困扰着公证工作。笔者认为,这并没有找准问题的 症结。其实,公证人员素质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近几年我们相继发布了不少公证程序规定,却总是跟不上形势需要,这恰恰 说明了按图索骥式的公证业务办理是永远无法让公证人员成熟起来的,相反会养成程序规则依赖症,甚至导致邯郸学步的悲剧 。

  审查判断一个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当是所有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职业技能。承担国家证明职能 的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更应具备这些素质和技能。然而,我们的公证员却恰在这个环节上跌倒,它所暴露的问题难道还不够严 重吗?恐怕再多的公证规则也难以补齐公证水桶的这根短板吧?看来,通过强化考核,提高门槛,努力提高公证人员素质和技 能,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公证制度的重生之道

  □傅达林

  四川成都这起活人被“公证”成死人的案例,注定因其离奇的故事情节而被载入公证界的史册。说它是一则丑闻,因 为它以一个“天大的玩笑”让天底下最具公信力的行业蒙羞;说它是一则警示,因为它背后暴露出的整个行业的信任危机和公 信力的下降,已经到了让我们难以置信的地步。

  社会上一再发生的公证丑闻,在暴露出公证行业公信力缺失的同时,也逼迫我们不得不反思公证制度的重生之道。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 良好的法律。”诚然,在2006年3月出台《公证法》后,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操作细则和各种配套规则,事实上 司法部也一直在努力,相继出台了遗嘱、证据保全、奖票等方面的一系列细则,收养、招投标等公证细则也将陆续出台。问题 是,当我们有了这些“良法”之后,我们能不能很好地将其付诸实施。

  良法尚需善施。事实证明,公证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法律 的漠视与规避,乃至成为一些公证员深谙的“经验法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于公证制度公信力的重铸,最核心的问题已 经不再是立法的不健全,而是执法机制的塑造、执法环境的改善、执法素质的提高。因此,严格而优良的执法,已经成为我们 重铸公证公信力的第一要务。

  公民是否死亡不能进行公证

  □叶雷

  虽然《公证法》第十一条把公民死亡列入了公证事项,但公证机关是否有权根据公证程序宣告一个公民死亡是值得怀 疑的。我国知道,公民的死亡只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这种情况只有医院或者公安机关才有权证明其死亡;另一种是宣告 死亡(即法律拟制的死亡)。必须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并且只有符合“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情形,法院才可以宣告公民死亡。如果公证机关有权公证公民死亡,那么我国的《民法通则》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就需要修改。也就是说,“公证死亡”事件背后还隐藏着“法律打架”的问题。笔者认为,公民是否死亡不能 进行公证。

  “法律打架”在我国并不稀奇。例如“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问题,《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 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 另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则规定:“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既可能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只处以治安拘留15天 ,同样的行为既可能坐牢又可能只受治安处罚,这不是怪事吗?(版权声明:凡转载本稿件,请注明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本 报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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