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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占无障碍设施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12:25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王勋

  本报讯 在许多城市的人行道上,都可以见到由条形和圆点地砖铺设而成的“小路”,专供盲人行走,称为“盲道”。在越来越多的商场、写字楼门前,除了阶梯外,还常附带有坡道,方便轮椅上下。这些城市中看似不经意的小细节,为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儿童等特殊人群提供了生活便利。

  今后,我省各地也将根据自身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这是记者从省建设厅日前公布的《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管理办法》)中了解到的。

  《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进、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达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对不按照规定设计和施工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道路主管部门负责。

  《管理办法》强调,故意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并按实际损失赔偿费的1至3倍处以罚款。

  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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