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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农民工孩子车祸死亡法院判决按城市标准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14:04 大众网-农村大众

  据新华社杭州1月6日电一外来务工者的孩子因车祸丧生,虽然孩子被认定为农村户口,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判令肇事司机按照城镇居民收入的标准进行赔偿。

  2006年2月21日,从福建来宁波打工的李广一家三口坐出租车去江东区办事,3岁的儿子下车后横穿马路时,被一辆面包车撞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后,面包车的司机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

  根据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了不同的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而宁波城镇居民在2005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7万余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到0.8万元。面对不同标准下相差近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李广于2006年5月底将肇事司机告上了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李广认为,自己户籍所在地福建早在2001年就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自己一家在宁波城市生活了3年多,应该算是城镇居民,儿子的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肇事司机的辩护律师却认为,李广在老家还有承包的农田,应属农业户口,他的儿子也应当算农业户口,因此,应根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金。

  不久,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广孩子的死亡赔偿金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判令肇事司机支付15.4万元的赔偿。李广对这一判决不服,便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李广夫妇胜诉,得到了32.7万元的赔偿,其中死亡赔偿金为31万元,这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赔偿高出一倍多。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这一终审判决的依据是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死亡赔偿规定的批复,其中要求将户籍所在地与实际生活所在地结合到一起考虑,如果是农村户口,但在城镇里工作、生活了一定时间,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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