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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为农民工缴工伤险可“二选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19:28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长春1月8日消息(记者沈剑华) 近日,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新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按企业工资总额”或“按建筑施工总造价提取费用”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缴费。

  方式一:如果建筑企业选择按施工总造价提取费用缴费,其缴费基数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作为工人工资总额,按1%的费率缴纳,即按工程项目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总额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齐。

  方式二:建筑企业选择按企业工资总额缴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缴费。

  工伤保险关系自缴费次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应及时报送增减职工花名册。建筑企业职工参保有效期限为职工在施工工地上的期限。该期限按职工工种和工程进度由企业填报,但最长不得超过工程项目合同期限。工程延期竣工验收的,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期的期限。

  等级分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和高级工三个等级,其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高级工的月工资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计算。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工伤保险待遇时,应严格核对工伤职工的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原件,按其持有的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计算其本人工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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