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搜索:
省份: 城市:
法律领域:

抵押无所有权新房起风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0:00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1月8日讯王某向刘某借款6万元交纳公司宿舍的房款,他用自己将来应分得的新房作为抵押。然而,借款到期后,刘某要求法院处置王某所购新房时,才发现由于王某没有交清所有房款,按公司规定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这样,抵押合同就无效了。平阴法院的执行法官最后说服公司退回王某预交的购房款,将欠款还给了刘某。

  2004年8月,济南某有限公司准备筹建两栋宿舍楼,按照公司的规定,建房款分两批交纳,第一批于购房合同签订日交付,第二批于2005年12月全部交纳完毕,如果购房人不能如期交纳,公司将收回房屋。2005年3月,作为公司职工的王某与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第一批应交款为8万元。王某向刘某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到2006年3月。刘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且要求用王某将购得的房屋作抵押。王某于2005年7月突然外出,下落不明,刘某遂于2006年3月将王某告上法庭,法庭于同年5月作出判决,判令王某偿还刘某的借款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刘某让法院处理王某新购得的楼房。公司称王某对此房没有所有权,原因是王某没有及时交第二批购房款。刘某提出由自己代替王某交纳所欠房款,让公司把房产证办到自己名下,但遭拒绝。

  执行合议庭认为,刘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王某对房屋没有所有权,因此就不能将房屋进行抵押,而在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强行要求公司为刘某办理房产证。但是王某第一批交纳的8万元公司应当退回。经执行法官与公司协调,公司同意退回8万元,法院依法予以提存。刘某也放弃了对王某新购房的追索。


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李明君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