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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机构级别越低个人分担比例越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1:35 石狮日报

  据新华社福州1月8日电记者从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福建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简化省级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阶段医保费用个人分担比例,在级别越低的医疗服务机构就医住院,个人分担比例越低。

  调整后,普通门诊的统筹基金支付阶段医保费用个人分担比例为:在一般医疗机构就医,在职、退休人员和在职、退休公务员个人分担的比例分别为40%、30%和20%、16%;如果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医,这一比例分别为32%、24%和16%、13%。

  同时,在级别越低的医疗机构住院,个人分担比例也越低。选择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在职、退休人员和在职、退休公务员个人分担的比例分别为15%、10%和6%、4%;若选择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这一比例分别为8%、5%和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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