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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三次易手未过户占有人承担车祸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1:48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烟台1月8日讯一辆肇事小货车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出现了三个车主。近日,经烟台市福山区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肇事车的实际占有人贾某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受害人13000余元。

  2006年8月19日,鲁F××××1号小货车沿206国道行驶时,与骑自行车的福山区女村民崔某相撞,致崔某严重受伤。肇事车辆逃逸。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应由肇事小货车负全部责任。然而,在受害人向肇事车主追要赔偿时,却发现该车是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连环买卖品,有三个车主。目前的占有人贾某称,此车是2006年3月份从唐某处购买的,4月又转卖给张某了。他出示了两份分别与唐某和张某签订的购车协议,与唐某的约定称,2006年3月份以前,该车任何经济问题由唐某负责,4月份以后由贾某负责。与张某的约定称,2006年4月23日之前的责任风险由贾某负担,此后的风险由张某负担。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贾某与唐某之间确有购车证据,而贾某虽然将肇事小货车转卖给了张某,但拿不出与张某之间的购车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连环购车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因车辆已实际交付,应以实际占有人贾某为所有人。本案事故责任应由贾某承担。据此,烟台市福山区法院判决贾某承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等费用13403元。


记 者 张坚栋  通讯员 宋晨 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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