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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豁免辽宁企业欠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2:32 沈阳网-沈阳晚报

  今年3月31日前

  完成申请,

  沈阳大型国企

  受益不小

  本报讯(记者白昕)沈阳企业又“减负”了!1月8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批准在黑龙江省、辽宁省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等税收政策之后,国家再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

  国家豁免东北企业欠税

  《通知》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是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通知》除了提出豁免历史欠税的时间界限外,也提出了予以豁免企业欠税的条件,凡符合四个条件之一的,方可予以豁免。同时,《通知》还明确了豁免历史欠税的企业范围和税种范围。文件涵盖豁免欠税的企业范围非常广,凡符合规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历史欠税均可豁免。

  沈阳大国企受益匪浅

  “这项政策对企业来说真是一件大好事,豁免企业债务,减轻企业负担,企业终于可以轻装上阵。”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孙恺这样告诉记者。沈阳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将因《通知》的实施尝到甜头,该公司财务部有关人士透露,待《通知》实施后,该企业在1994-1995年期间沉欠的890余万税款可全免。“过去由于欠税,企业办理发票特别费劲,每次都得领导特批。这下可好了,如果欠税被豁免,那企业身上的担子就轻多了。”该负责人说。

  “东北三省作为老工业基地,很多企业都是高奉献、低积累,再加上这些年一直进行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多种原因使企业背负起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而这些历史欠税都是由长期形成的体制、机制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一位长期受欠税困扰的大型国企负责人这样说。业内人士分析,豁免政策将对一些亟待改组改制却受到历史欠税掣肘的老国有企业意义更为重大。

  执行方案近期出台

  对于《通知》的执行情况,辽宁省财政厅预算处的杨处长告诉记者,虽然只要符合文件规定的四个条件都可以提出申请豁免欠税,但具体到豁免企业欠税的户数、金额,需要企业填报申请后,再一一核对才能得出。

  省财政厅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辽宁省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将共同商议、研究如何贯彻落实豁免欠税的具体问题,执行方案有望近期出台,方案出台后将随《通知》一并下发到企业中去。记者注意到,《通知》提出:凡符合豁免条件的历史欠税,纳税人和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申请、资料填制、核实和报送工作。

  一、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同时,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仍然欠缴税款。企业改组改制并按规定安置职工的具体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主管部门对企业改组改制方案的批复予以确定。

  二、国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的企业,或者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等原因,截至《通知》下发之日已连续停产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四、截至《通知》下发之日已被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达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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