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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用人单位招工需备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2:44 新京报
招工起30日内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本报讯(记者左林)今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在招工后30日内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昨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到2008年年底,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据了解,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