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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新规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5:43 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今年1月1日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涵盖范围更广,更加关注弱势群体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是在我国从福利住房制度向市场化、商品化改革的进程中出现的。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率先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

  据悉,目前太原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5548个,建制职工80.51万人,太原地区公积金覆盖率为72.74%。截至2006年10月底,太原市公积金归集78.10亿元,职工购建房提取24.30亿元,实现归集余额53.80亿元;累计发放住房

公积金贷款21345户,贷款金额16.72亿元,贷款余额10.88亿元,个贷率为20.22%。

  住房难、看病难、上学难被坊间称为压在老百姓头上的新“三座大山”,因此,《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颇受瞩目。《条例》共43条,是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的。1月5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对《条例》的“亮点”作出解读。

  ●公积金缴存范围涵盖了社会上大部分有固定收入的群体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不仅包含了国务院《条例》中所规定的单位和职工,同时还增加了“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太原的《条例》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使住房公积金的受益人群涵盖了社会上大部分有固定收入的群体,并且区别规定了强制缴存范围和自愿缴存范围。“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是将缴存对象扩展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针对这些人群的具体缴存管理细则目前还在积极制定当中。

  ●职工暂时丧失缴存能力

  公积金应当集中管理《条例》根据社会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造成的不确定因素,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人事关系挂靠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这些暂时丧失住房公积金缴存能力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集中管理,待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或符合提取条件时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和提取。

  ●单位变动公积金应予以保证

  《条例》考虑到单位变动对职工公积金缴存的影响,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事项。依法破产的企业,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当优先予以清偿,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撤销、解散的单位,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依法破产的企业予以清偿。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备案手续,明确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清理完毕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存账户,实行集中封存。

  ●职工工作变动公积金相应变更

  《条例》为适应职工就业渠道的多元化,要求职工在劳动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依法变更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具体规定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鸦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中心暂存账户,实行集中封存鸦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鸦单位与职工停止工资关系但尚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停止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工资关系恢复时,再办理启封手续。

  ●公积金提取更加人性化

  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上,《条例》更多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人性化特征。在《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增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非购房费用的规定。同时,针对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只要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集中封存三年以上而未重新就业的,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销户。

  本报记者原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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