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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救助刑事被害人当速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7:36 扬子晚报

  最高人民法院7日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1月8日《扬子晚报》)。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即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从施害人处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导致刑事受害人难以得到应有的救济,其中尤以犯罪行为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情形为多。

  近些年来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都因施害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难以得到救济。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近期发生的陕西汉阴邱兴华特大杀人案中的11个受害家庭的遭遇。这些家庭因为邱兴华行凶杀人失去经济支柱,又由于邱兴华缺乏赔偿能力得不到救济而致生活困难。这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公正的。

  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不仅是社会公平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国家对在承担保障公民安全职能过程中出现缺陷的一种补偿。因此,国家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理当制度化、法律化。

  另外还需看到的是,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缺失,还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的情形出现。因为受害者或其家属担心民事判决作出后得不到经济赔偿,就有可能会选择与犯罪嫌疑人私了,施害人就可能因此而逃脱刑罚,这样一来就必然会对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造成损害,也即出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指出的,“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

  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被害人如果不能得到必要的救助,就可能会通过上访甚至是激烈方式求取问题的解决,这样不但会造成司法与行政资源不必要的浪费,而且还可能对社会安定造成损害。

  因此,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出台,彰显的是国家责任与社会人文关怀,体现的是司法与社会正义,值得期待。思卓(江西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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